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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谈球员新法:没有一劳永逸的劳动合同
2007-12-13 11:44:13.0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峻律师曾接手过一些源自足坛的劳资官司,对由劳资矛盾产生的法律纠纷的内因及《劳动合同法》对球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现实影响,有比较深刻的领会解读。

  记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资双方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处罚。

但长期以来,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始终存在两份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那份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隐性合同是否会沦为一纸空文?

  杨峻:我认为这种潜在危险的破坏性并不大。先不论这类“阴阳合同”存在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即便双方发生纠纷,相关部门还是会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毕竟球员与普通人不一样,他们的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备案登记,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有证明身份的记录,就有章可寻,就可以作为证据在公证机关判定。

  记者:在目前的中国足坛,俱乐部常以“涉嫌假球”为由,将球员下放到二队甚至索性废掉,而球员往往有口难辩,如果出现此类事件,《劳动合同法》如何对球员合法权益予以有效保障?

  杨峻:我觉得,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球员都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比如球员在签合同时,就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变故,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做详尽的表述,签合同不要怕细,不要怕麻烦,宁可一开始花精力与时间把可能发生的变故预防措施写在纸面上,总比出事后任人摆布束手无策的好!从公正角度讲,俱乐部也要做好相关的预防措施,比方说担心球员打假球,那就可以把俱乐部制定的纪律手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写进去,一旦球员违反了纪律,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处理,我想,只要规定明确,很少有球员会明知故犯,俱乐部老板也不必再以“莫须有”的罪名盲目定性了。

  记者:国内足球俱乐部的进出变动比较频繁,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乃至老板个人境况变故导致俱乐部破产、退出事件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如果因此造成球员被无故解聘裁员、被迫下岗,《劳动合同法》如何给予保障?

  杨峻:这就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能涵盖的了。如果俱乐部破产,那么按国内破产法规定,俱乐部结算后的收益首先要支付会计、律师的酬劳,然后就是支付员工(球员)的工资、福利费用,接下来才是国家的税收、各股东的投资回收等,按这一分配顺序,球员的利益还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

  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与资方签署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如何在球员这一特殊群体中得到实行?毕竟球员是吃青春饭的,能踢十年以上的球员不多,另外,即便超过十年,俱乐部就能保障其日后的生活吗?

  杨峻:我觉得这不绝对,也可能是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的片面误读。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球员如果踢球超过十年,又不适应激烈的一线竞争,那么俱乐部可以通过再培训的方式帮助他再获谋生手段,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一劳永逸的劳动合同是不存在的。

  记者:《劳动合同法》鼓励签署集体合同,但很多圈内人士指出,成立球员工会还为时尚早,你对此怎样看?

  杨峻:这确实是个很矛盾的问题。成立球员工会签署集体合同,是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但据我所知,各俱乐部球员之间的收益差距很大,主力球员一年可以赚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替补球员也许每月只有几千元。按常理讲,获利的一方只要自己利益得以确保就心满意足了,他人的利益可能毫不在乎,各自为政怎么能抱团?而且俱乐部方面似乎也不希望看到一个可以与自己分庭抗礼的球员工会,不是说就不能成立工会,球员间就不能为共同利益而互爱互助,但这需要一个渐进式的演变过程,很难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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